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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将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会带来哪些影响?

2022-07-20 阅读(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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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职责定位有了法律依据,才不会出现工作只是服从领导安排的局面。”


《药师法》真的要来了。



从1987年华西医科大学成立我国第一个临床药学专业至今,我国始终没有统一的“药师法”。30多年来,医疗领域内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陆续颁布,其中修订后的《医师法》已经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唯独关于药师的职责权限定位,在我国始终没能上升成规范化的行业共识。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已通过立法规范药师管理,但我国药师管理仅局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药师法”的缺位,导致我国药师在职能分类、定位等上长期处于模糊地带,药师在医疗体系内存在感弱,社会大众对药师的认知也不清晰。


2022年7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50号建议的答复》(下简称《答复》),指出在多部门和机构的研讨、反馈下,已达成一致共识,形成《药师法(送审稿)》。


国家卫健委表示:我委将协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意见,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药师法尽快出台。


国家卫健委称,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药师法”终于要来了么?又会给我国医疗事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药师法》将首次明确药师职责权限定位

我国长期实行医疗机构药师执业药师双轨并行的药师制度。


国家卫健委表示,对于构建一元化药师管理体系,在《药师法(送审稿)》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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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立药师管理制度,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即在药师的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国家卫健委提到,当前,人民群众对于合理用药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我国药师队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药学服务需求。


为此,国家卫健委起草的《药师法(送审稿)》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对药师执业准入后的考核和培训进行明确规定;二是确立了药师的业务范围,并结合实践中药学服务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


统一的准入方式有望加强“双师”流动,不同药师的工作内容和对象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是一致的。一旦能“双师合一”,那药师队伍的管理、职责明确、考核标准,到教育结构都可以逐渐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答复》表示,《药师法(送审稿)》的形成,已最大程度上采纳各方反馈意见,达成一致共识,目前正在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国内外药师管理政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通过加强法制化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药师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药师的工作不再仅限于发药

药师,理论上是用药方面最专业、最权威的人士。


但对于很多患者来说,药师就意味着发药窗口里那个整理、发放药品的「白大褂」。药师在我国医疗体系内存在感弱,社会大众对药师认知不清晰。这很大程度源于缺少统一的「大法」对药师职能进行清晰分类、定位。


从早年的「技术工」到如今部分医院陆续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和药学门诊,药师的职业发展在不同地区与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内具有较大差异。


为此,2021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对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二十一条指出,药师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等职责。二十二条指出,药师在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提供药学服务。



此次《答复》再次强调,“药学服务是药师以药学为基础,对药品和患者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的专业活动。”


药师的工作不再仅限于发药。发挥药学服务的功能,是未来我国药师转型、发展,体现职业价值的关键。

设立药事服务费,补偿服务成本

在医疗机构中,药师的收入普遍低于临床医生。我国公立医院于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之后,由于迟迟无法收费,药学部门从之前的「利润中心」成为「成本部门」,在医院的地位亦随之下降。


报酬不明确,是制约药学服务发展的重要原因。缺乏补偿机制,无论是机构管理者还是药师,都很难提起积极性。


兰州市属某医院一位临床药师曾表示,在药品“零加成”后,药学部的绩效已经降到“后勤级”,属于医院绩效等级中最低的档次。“若不是国家明令禁止,周边不少医院的药房早就被外包出去了。”


本次的《答复》再次强调,“药师法草案”规定药师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国家卫健委在此次回应中表示,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设立药事服务费,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此举旨在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广大药学服务人员的福音。


不少专家分析,“药事服务费”的设立,不仅不会增加国家总体医疗成本支出,反而能有效地节约医疗资源。


福建在这方面迈出了全国的第一步。2022年7月1日起,福建省省属公立医院率先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按次计费,三甲及以下医院均为20元/次。


合理的报酬体系是打破现有局面的「钥匙」,福建的「试水」被业内广泛关注。


药师、患者、国家是可以三方共赢的。药师获取了应得的报酬,从而提高学习与工作的积极性,患者的健康因此受益。而由于全民健康水平提高,国家在控制慢病在内的多类疾病上,医疗资金开销也会随之下降。


值得担心的点在于,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我国药师水平参差不齐,如何划定报酬的标准,短期内药学服务的质量,是否配得上全方位推行“报酬”?


“循序渐进,总要迈出第一步。”合理的报酬体系是打破现有僵局的“钥匙”,只有出台有效的激励措施,才能提升药师对专业能力精益求精的积极性,实现未来整体水平全方位的提高。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立法,解决一系列问题,至少也需要10年左右的过渡期。

酝酿廿年,药师法出台进入倒计时阶段

多年来,针对药师的立法工作从未止步。


《药师法》立法最早可追溯至千禧年。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2013年,《药师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研究项目之一,随后形成三稿《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2020年、2021年征求有关部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和有关学协会意见。


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就《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排除障碍,力争正式法律早日出台。


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到我国药店药师和医院药师将统一准入。


2021年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药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2021年6月国务院将《药师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到2022年1月初,国家卫健委最大程度上采纳各方反馈意见,达成一致共识,形成《药师法(送审稿)》。


2022年5月,全国人大官网发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药师法》已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国家卫健委7月15日在回应中表示,目前正在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论证,进一步强化国内外药师管理政策研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药师法出台由此进入倒计时阶段。

药师是否也能拥有处方权

药学服务的有偿化,最直接的体现,就在于药师是否也能拥有处方权。


据统计,国际上约24%的药师拥有了不同形式的处方权。美国、荷兰、加拿大和瑞典等多个国家均已建立药师处方权制度。


国际上药师处方权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

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非医疗处方制度

三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混合型药师处方权制度,即综合美国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和英国的非医疗处方制度而形成的一种药师处方权制度。



不管何种模式,药师处方权与医师处方权是存在差别的,即药师处方权是有限处方权。

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专科药师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药师有望实现专科化,可能意味着药师有一定开具处方的权利。


如果这一条款最终落地,将是我国药师里程碑式的改变。
多年来,我国多地对药师处方权有探索试点:

2010年,南京鼓楼医院建立「协议处方」,即医生负责诊断,药师负责开方,调整并监测用药。


2017年,广东省药学会将药学门诊推进工作纳入学会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呼吁各医疗机构积极开设药学门诊,鼓励临床药师坐诊。


2018年,广东省药学会发布关于《药学门诊试行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设药学门诊并建议授予药学门诊药师部分处方权限。



业界专家认为,国内外探索的药师处方权,并不是在跟医生抢饭碗,更多的是给医生做辅助和补充。


一方面,专科药师能弥补医生在药物治疗管理知识方面的不足,更有针对性的精准用药,以及开展后续的用药随访;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医生对患者药物治疗方案评估、监护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负担,从而能更加专注于接诊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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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基层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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